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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易军、彭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军,彭洪,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598号申请执行人:易军,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被执行人:彭洪,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黎峰,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军与被执行人彭洪、黎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有需要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小平审 判 员 袁绍钦审 判 员 张云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吴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