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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0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应妙增与赵利英、赵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妙增,赵利英,赵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0624号原告:应妙增,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赵利英,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赵玉良,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应妙增与被告赵利英、赵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赵利英返还原告应妙增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6年6月12日止的利息及自2016年6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判令被告赵玉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赵利英因需于2015年3月12日由被告赵玉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原告应妙增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该借款于2016年6月12日归还,借款期限内借款人自愿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借款人逾期归还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并约定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的借款本金、利息等全部损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利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应妙增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借期内的利息45700元及自2016年6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赵玉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被告赵利英、赵玉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20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庄祎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