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民初4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与方建荣、徐月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方建荣,徐月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4民初4080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富水路33号南塘琴园商业物管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666164247A。负责人:陈卓,该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姜愿,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方建荣,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告:徐月萍,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与被告方建荣、徐月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陶沈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