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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韩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民初2474号原告:韩某,女,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朱某,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原告韩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旭东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于2016年6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朱旭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咸青央、骆仕君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与被告朱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于2010年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因被告脾气比较急躁常为一些小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常采取离家出走的方式解决,在长达四年的生活中双方生活在一起的日子并不多,2016年4月被告离家后至今音讯全无。本院认为,夫妻感情需相互呵护。原、被告虽自主婚姻,但双方为再婚夫妻,婚后也未建立牢固的婚姻基础,后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恶化。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音讯全无,表明被告对该家庭已毫无眷念,故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韩某与被告朱某离婚。预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朱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 判 长  朱旭东人民陪审员  咸青央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文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