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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7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高建全与辛集市欢乐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赵辉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建全,辛集市欢乐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赵辉,焦会,寇同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79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建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集市欢乐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尚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畅,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辉。原审被告:焦会。原审被告:寇同猛。上诉人高建全因与被上诉人辛集市欢乐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赵辉、焦会、寇同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1民初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以法院专递方式按照高建全一审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所确认的送达地址向高建全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并定于2016年9月23日开庭。高建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建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高建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跃东审判员  李坤华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乔秀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