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2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陈孟利与马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孟利,马华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2805号原告陈孟利。委托代理人任复苏,乳山信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华伟。原告陈孟利与被告马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孟利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孟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孟利负担。审判员 曲龙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立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