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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2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陈孟利与马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孟利,马华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2805号原告陈孟利。委托代理人任复苏,乳山信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华伟。原告陈孟利与被告马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孟利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孟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孟利负担。审判员  曲龙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立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