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4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刘超锦与张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锦,张爱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333号原告:刘超锦,男,住广东省云浮市。委托代理人:王筱田、刘一鹤,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爱民,男,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马林,荣信法律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锦与被告张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超锦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相关事实无法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保全费1,525.00元,由原告刘超锦负担。审 判 长 王贵甫审 判 员 乔 木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