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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森、孔凡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森,孔凡涛,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621号申请执行人:王森,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孔凡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董辉,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王森与孔凡涛、董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6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