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森、孔凡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森,孔凡涛,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621号申请执行人:王森,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孔凡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董辉,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王森与孔凡涛、董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6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