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8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美亚针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美亚针纺有限公司,傅洪星,陈海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8840号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法定代表人:朱云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晓娟、陈雅瑾,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工业园丹晨一路16号。法定代表人:傅洪星。被告:安徽美亚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傅洪星。被告:傅洪星,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海娟,女,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美亚针纺有限公司、傅洪星、陈海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2016年4月24日止为2222792.56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合计:32222792.5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款项及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丹晨一路16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c000735**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4)第1-7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安徽美亚针纺有限公司、傅洪星、陈海娟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锦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骆晓娟、陈雅瑾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28日,被告傅洪星、陈海娟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自愿为被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在2015年4月28日至2017年4月27日期间内向原告的最高融资限额人民币10120万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函》约定的保证期间均按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5年4月28日,被告安徽美亚针纺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自愿为被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在2015年4月28日至2017年4月27日期间内向原告的最高融资限额人民币10120万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函》约定的保证期间均按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5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发放贷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4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5.731992‰,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到期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若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同日,原告与被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2015年4月28日与被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号为9081120150010054),向被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被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丹晨一路16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c000735**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4)第1-77**号]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的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债权数额3000万元。2015年4月28日,原告向被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发放借款300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4月4日。但被告自贷款发放起未按约支付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付,从2015年4月28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丹晨一路16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c000735**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4)第1-77**号]。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安徽美亚针纺有限公司,被告傅洪星、陈海娟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及诉讼费用在最高额101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457元,由被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锦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黄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