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3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安国丰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安国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892号罪犯安国丰,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2)和刑初字第0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国丰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刑期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被告人安国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一中刑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以(2015)一中刑执字第33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不变。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安国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安国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安国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国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