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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赵金波与赵金文、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波,赵家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496号原告:赵金波,1969年4月20日出生,男,现住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鑫,淄川旗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家文,1962年7月7日出生,男,现住淄川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2号。主要负责人:李居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波与被告赵家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波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金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赵金波负担。审判员  王合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司卫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