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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申破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武汉汉森钢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与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武汉汉森钢纤维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申破1号申请人:武汉汉森钢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新华队(汉施大道)。法定代表人:范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功平,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查明:2016年8月22日,申请人武汉汉森钢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破产申请书,认为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到目前为止,已严重资不抵债。在公司的应付账款或借款中,绝大部分为到期债务,公司已连续很长时间无法偿还。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同意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同时通过了《职工安置预案》。申请人武汉汉森钢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破产申请书,并提交了以下相关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企业信息;2、关于批准公司申请破产的股东会决议;3、[经审计的]申请日前最新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4、亏损情况说明;5、清算审计报告:包括债权人(应付)明细表、拥有的债权(应收)明细表;6、存货盘点表、资产清单;7、厂房租赁合同;8、银行开户情况明细表;9、诉讼/仲裁情况表;10、员工名册;11、职工安置预案。2016年9月18日,申请人武汉汉森钢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邮寄补充了该公司的债权债务明细表。在申请人武汉汉森钢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相关证据中,反映出该公司员工程明主、宋焱清、吴国青等三人因公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在该公司员工名册及职工安置预案中,没有对相关人员的具体安置措施,也没有实际落实到每一名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汉森钢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债务人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其提交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武汉汉森钢纤维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建华人民陪审员 彭 正 西人民陪审员 夏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