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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初6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超与北京六八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北京六八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7民初6226号原告:张超,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住该县。被告:北京六八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北环东路19-3。组织机构代码:059240009。法定代表人陈全时,经理。原告张超与被告北京六八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八餐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田子阳独任审判,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由法官田子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兴旺、人民陪审员张福江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六八餐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张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839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通过朋友介绍相识。2013年年底至2015年间,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大果粒、娃哈哈、红牛、白酒等酒水、饮料。被告收到原告上述货物后,均为原告签收送货单。双方的结算方式是被告一个月给原告结账一次。中间因为被告未按时给原告结账,且被告曾经给原告出具过空头支票,原告一度不再给被告供货。后因原告与被告厨师关系比较好,通过其从中说和,原告继续给被告供货。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尚欠原告28392元货款未给付,故原告持诉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3003.5元。原告张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明:一、收条和送货单,证明原告向被告送货,被告签收的事实以及被告所欠货款数额;二、支票二张,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六八餐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过认证认为:被告六八餐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庭审抗辩、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张超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3年年底至2015年间,原告多次向被告送货,被告的员工于艳革、陈久海在原告送货单上签字确认。2014年12月4日,经双方对账,被告会计熊玉凤为原告出具收条,收条载明:“收条今有68海鲜美食广场收到张超对账单……10月共计:8115.00元11月共计:2488.00元熊玉凤2014年12月4日”。对于收条上7、8、9月份数额被划掉的原因,原告称被告已经把7、8、9月份的货款结清,原告主张的货款是2014年10月、11月以及之后的货款。经核对票据,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003.5元未给付。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货款未果,故原告持诉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前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货物,并为原告出具相关凭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供货后,被告应按约定给付货款。原告起诉称被告从原告处采购货物,尚欠原告23003.5元货款未给付,且原告对此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所持的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庭审抗辩、质证的权利,但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裁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六八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张超货款二万三千零三元五角;二、驳回原告张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一十元,由原告张超负担一百三十五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六八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三百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六八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田子阳人民陪审员  王兴旺人民陪审员  张福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