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81执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福建省汀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拖欠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汀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1638号移送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住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福建省汀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牺和路宏泰大厦5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481100032195。法定代表人涂德田。被执行人福建省汀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与(2016)闽0481执167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主体一致,为便于案件执行,故将本案拖欠余款并入(2016)闽0481执1678号案件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有关诉讼费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锡文审判员  吴文龙审判员  王泽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林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