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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民初3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平湖市曹桥街道美佳林洁具厂与王进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曹桥街道美佳林洁具厂,王进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2民初3703号原告:平湖市曹桥街道美佳林洁具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平湖市曹桥街道勤安村*组。组织机构代码:L2030383-7。经营者:盖永林,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曹桥街道勤安村勤安桥*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21969********。委托代理人:王中强、戴锦跃,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进恒,男,1988年7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秉烈乡迷勒湾村民委下幕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88********。原告平湖市曹桥街道美佳林洁具厂诉被告王进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6762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52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志芳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中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被告曾有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洁具。2015年5月12日,被告出具给原告欠条1份,确认截止该日结欠原告货款252600元,并约定同年12月30日前履行付款义务。后双方继续发生买卖业务,并于2016年2月3日进行对账,被告确认截止该日结欠原告货款267620元。由于被告至今没有支付上述货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进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湖市曹桥街道美佳林洁具厂货款26762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52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3元,由被告王进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吉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