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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执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保87-1号申请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宜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3.4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3.4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沙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