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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分行,黄怀秋,谢翠兰,蒋文靓,赵传武,黄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5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分行,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负责人程展廷,该行副行长。被执行人黄怀秋。被执行人谢翠兰。被执行人蒋文靓,被执行人赵传武。被执行人黄凤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黄怀秋、谢翠兰、蒋文靓、赵传武、黄凤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540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偿还借款本金25976.89元、利息及罚息17993.7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20元,执行费5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540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于平审 判 员  杨耀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