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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法执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刚、李桂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刚,李桂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法执字第00601号申请执行人郭刚,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李桂奇,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民一初字第009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桂奇拥有汽车一辆,车号:皖K×××××。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桂奇拥有的轿车一辆,车号:皖K×××××。二、查封��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X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