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2民初4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包某与吴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吴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4917号原告包某,女,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被告吴某,男,蒙古族,个体,现住科左后旗。原告包某与被告吴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因原告主体不适格,且按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秀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