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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58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日峰与沈春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日峰,沈春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8772号原告:张日峰,男,197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沈春光,男,1957年7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张日峰诉被告沈春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日峰诉被告沈春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黄 政人民陪审员  梅丽华人民陪审员  高天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陶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