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58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日峰与沈春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日峰,沈春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8772号原告:张日峰,男,197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沈春光,男,1957年7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张日峰诉被告沈春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日峰诉被告沈春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黄 政人民陪审员 梅丽华人民陪审员 高天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陶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