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3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潘桥斌与孙永琨、李玉昆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桥斌,孙永琨,李玉昆,廖慧,冯小侃,杨淑云,罗英,李诚,黄涛,陈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391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潘桥斌。被执行人孙永琨。被执行人李玉昆。被执行人廖慧。被执行人冯小侃。被执行人杨淑云。被执行人罗英。被执行人李诚。被执行人黄涛。被执行人陈丽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23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丽萍、张桂川共同所有的位于鹿寨县鹿寨镇迎宾小区D11号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桂房权证鹿政字第××号,建筑面积316.63平方米),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韦波审判员 王有才审判员 廖庆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江荣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