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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31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家贵与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贵,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3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王家贵,男,1969年9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惠水县和平镇。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土桥正街4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富学,系该公司总经理。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731民初57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给付申请人的材料款及利息人民币40070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债务太多已停止经营,现无偿还能力,且在本县辖区内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731民初5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昌审判员  韦 祥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德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