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24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甲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李甲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4民初512号原告:黄某某,个人信息………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啸,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某某,个人信息………略。被告:李甲甲,个人信息………略。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资德,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险峰,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甲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啸,被告李某某、李甲甲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资德、雷险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计算到2016年6月13日的利息135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分两次汇给被告80000元。2015年3月13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0‰,借款期限为2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按时还款。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无钱还款为由拖延,后连原告的催收电话也不接。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辩称,借条是其妻李甲甲所出具。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诉争款项是原告投资到被告处用于参加百家乐赌博。被告李甲甲辩称,诉争款项实际是原告投资到被告处用于参加百家乐赌博所用,被告还向原告给付了两次利润,一次500元,一次800元,共计1300元。原告入股后由于要外出工作,要求两被告出具借条,故被告李甲甲以被告李某某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了数额为80000元的借条,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3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证据2、3中的资金均是赌博资金。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5能证明原告转账给被告80000元,但不能证明原、被告达成协议就该款项是用于赌博,即使有赌博的行为,也是被告的个人行为,原告向被告转账的款项,被告李甲甲转移到了其本人的其他账户中,被告向原告转账的800元、500元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6与本案无关;证据7真实性无法核实,且与本案无关;对证据8真实性和证明方向有异议,通话记录可证实双方的借款关系;对证据9证人李甲出庭证词的证明方向有异议,认为证人证词不能证明原、被告达成投资百家乐的协议;对证据10证人文某某出庭证词的证明方向有异议,证人未能证实是否见过原告,也未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一起投资百家乐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2、3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证据5,来源合法,能体现2015年2月9日至2015年3月23日被告李甲甲账户往来帐情况,不能单独证明原、被告有合伙投资百家乐的行为;证据6系网络图片截图,未提供原数据核对,且内容系原、被告共同游玩情况,与被告欲证明的原、被告合伙投资百家乐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证据7系网络截屏,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证据8通话记录,通话内容不能反映原、被告双方有合伙投资百家乐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证据9证人李甲出庭证词,能证明原告在2015年春节期间曾到被告处,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投资共同参与百家乐赌博;证据10证人文某某出庭证词不能证明原告曾到被告处,也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投资共同参与百家乐赌博,本院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甲甲夫妻系朋友关系。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被告李甲甲汇款50000元、2015年3月12日向被告李甲甲汇款30000元,被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向原告黄某某出具借款金额为80000元的借条,借条未书面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被告李某某认为借条不是其签字,故应承担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李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借条不是其签字,应承担不利后果。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李某某、李甲甲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均未能证明本案中有上述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故借款是被告李某某与被告李甲甲的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借款利息,借条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于借款利息有口头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对原告黄某某要求被告李甲甲偿还借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计算到2016年6月13日的利息13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某某、李甲甲偿还原告黄某某借款800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69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169元,被告李某某、李甲甲负担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学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君虎附录:一、原告黄某某提供证据:1、原告身份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80000元的事实情况。3、支付宝电子回单两份。拟证明原告分两次通过支付宝付款80000元给被告李甲甲的事实情况。二、被告李甲甲提供证据:4、被告李某某、李甲甲身份信息两份。拟证明被告李某某、被告李甲甲的身份信息情况。5、账户往来帐一份。拟证明原告投资到被告处的80000元的去向。2015年2月28日投资的50000元于2015年3月4日与被告的投资款一起用于百家乐赌博。2015年3月13日第一次向原告分红500元、2015年3月14日第二次向原告分红800元。后赌博账户被冻结,被告损失了20余万元,原告损失了7万余元。6、QQ聊天记录一份。拟证明原告来嘉禾后与被告相聚几天,原告在被告家里对被告参与百家乐的情况进行了解。7、被加了操作截屏。拟证明原、被告参加了百家乐赌博。8、通话记录光盘及内容摘要。拟证明原、被告通话说明了参与百家乐赌博的情况。9、李甲出庭证词。拟证明原告到被告处投资百家乐,原告到被告家住了几天对百家乐很了解后才投资百家乐的。10、文某某出庭证词。拟证明原告为了从事百家乐打钱给被告,并且获得了利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