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刑更5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学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学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5192号罪犯王学周,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浙江省乐清市人,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温乐刑初字第13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学周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年。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学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学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学周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学周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根土代理审判员 郑 星代理审判员 王其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勤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