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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4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增亮、张增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增亮,张增华,赵庆坤,张增金,王兴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4464号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增亮,男,汉族,居民。被告:张增华,男,汉族,居民。被告:赵庆坤,男,汉族,居民。被告:张增金,男,汉族,居民。被告:王兴廷,男,汉族,居民。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增亮、张增华、赵庆坤、张增金、王兴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999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张增亮、张增华、赵庆坤、张增金、王兴廷所有的银行存款1999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庆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