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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民初4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与王美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王美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4民初4075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富水路**号南塘琴园商业物管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666164247A。代表人:陈卓,该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姜愿,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美丽。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诉被告王美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故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美丽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美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建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肖旦云书 记 员 马亚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