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2执488号彭万想清苑县华涛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经营者霍旭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清苑县华涛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经营者霍旭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清苑县华涛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经营者霍旭涛,但被执行人清苑县华涛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经营者霍旭涛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清苑县华涛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经营者霍旭涛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