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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明才与被执行人厦门兆兴达自动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才,厦门兆兴达自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632号申请执行人:徐明才,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执行人:厦门兆兴达自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新镇英村白头山1号之二,组织机构代码76925589-7。法定代表人高小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明才与被执行人厦门兆兴达自动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厦门兆兴达自动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厦集劳仲[2016]089号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兆兴达自动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共计人民币10050元(包括应支付申请款项10000元、执行费50元)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永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俞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