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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龙海娇与杜建新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娇,杜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2565号原告:龙海娇,女,1983年9月28日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杜建新,男,1987年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海娇诉被告杜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海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海娇负担。审判员  高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