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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04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含饴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含饴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04759号原告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浩。委托代理人秦立春。被告沈阳含饴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春雨。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含饴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