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3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谢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谢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03民初455号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法定代理人:莫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肇庆市鼎湖区。被告:谢某,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公民身份号码:×××0227。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谢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陈某乙,被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每月1000元抚养费。2、被告支付拖欠由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的抚养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是一名××类别自闭证儿童,2014年在肇庆市小海龟康复替能机构已读书一年,2015年已转学回鼎湖博华××人康复中心读书,目前已读一年,父亲陈某乙与被告于2014年7月2日协议离婚,两年间,被告只在离婚后支付了三个月抚养费3000元,2014年10月起没有支付抚养费,现请求判令被告拖欠的抚养费10000元,以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被告谢某辩称,离婚时约定我负担一半抚养费,我已再婚现育有10个月大的婴儿,现在没有工作,难以支付抚养费,原告请求每月抚养费1000元过高,只能每月支付4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某乙与谢某于2010年8月16日生育原告陈某甲,两人于2014年7月2日协议离婚,约定陈某甲由陈某乙负责抚养,抚养费均担。谢某在离婚后只支付抚养费3000元,自2014年10月至今没有支付抚养费,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之后的抚养费。本院认为,本案为抚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原告父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来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请求被告按协议约定给付抚养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的规定,陈某乙与谢某协议离婚时,没有约定双方应当承担抚养费的数额,被告谢某为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居民,对其当年总收入无法查明,依规定参照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抚养费的计算基数,即应以2015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360.4元/年的百分之三十的比例,即每月给付的抚养费为334元为宜,被告谢某自愿以每月400元给付原告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某应当自2014年10月起至2016年7月以每月400元给付原告共22个月的抚养费8800元,并自2016年8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4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谢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某甲抚养费8800元,并自2016年8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陈某甲抚养费400元。驳回原告陈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杰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孔伟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