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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丁海云与被告安明月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XX,安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737号原告丁XX,女,1988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告安XX,男,1987年8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与被告安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瑜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