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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曾秀英与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丁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秀英,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丁磊,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曾秀英。被执行人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丁磊。被执行人张强。申请执行人曾秀英与被执行人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丁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曾秀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3729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丁磊、张强给付本金206280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230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丁磊、张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曾秀英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曾秀英本次申请执行本金2062800.00元。已执行102300元,现被执行人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丁磊、张强尚欠申请执行人曾秀英本金1960500.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3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曾秀英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征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