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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执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高春元与瓦房店市松树镇连屯中心村民委员会、相殿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元,瓦房店市松树镇连屯中心村民委员会,相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执字第960号申请执行人:高春元,男,195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瓦房店市松树镇连屯中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瓦房店市松树镇连屯中心村。法定代表人:李长江,系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相殿国,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业主,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高春元与被执行人瓦房店市松树镇连屯中心村民委员会、相殿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瓦民初字第3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春元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瓦房店市松树镇连屯中心村民委员会、相殿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判决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高春元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并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3)瓦民初字第36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东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