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5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昌松与杨世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松,杨世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初1566号原告:张昌松,男,生于1955年9月9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告:杨世华,男,生于1969年6月10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原告张昌松与被告杨世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张昌松于2016年10月8日以其已与被告杨世华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昌松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张昌松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昌松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6.50元,由原告张昌松负担。审判员 冯传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海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