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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执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园、江西省欧泰龙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园,江西省欧泰龙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万小龙,蒋晓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陈园,女,1963年10月5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江西省欧泰龙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望城新区。被执行人:万小龙,男,1980年10月27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蒋晓星,男,1964年7月4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2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江西省欧泰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陈园借款30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自2015年2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执行人万小龙、蒋晓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36180元,执行费43640元(暂计)。现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欧泰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万小龙、蒋晓星银行存款3079820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江西省欧泰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万小龙、蒋晓星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贵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魏 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