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03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冠权与万红光、祁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冠权,万红光,祁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3民初1887号原告:刘冠权。委托代理人:刘汉录(系原告刘冠权岳父)。委托代理人:吴玉鹏,山东鼎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红光。被告:祁润。原告刘冠权与被告万红光、祁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冠权委托代理人刘汉录、吴玉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红光、祁润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冠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偿还原告代其偿还借款本金698000元及利息331368.32元(截至2016年1月30日,自2016年1月31日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1日,青岛银行广西路支行向原告及被告万红光、案外人池玉树三人发放一笔联保贷款共计800万元,其中原告300万元,被告万红光200万元。保证金分别为原告60万元、被告万红光60万元。因被告万红光未能按时归还贷款,致使贷款逾期。2014年2月7日,青岛银行广西路支行扣划原告保证金及利息用于还款,原告代其偿还本金共计698000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代为偿还后,多次向两被告主张权利,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刘冠权明确其主张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万红光、祁润未作答辩。原告刘冠权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万红光、祁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符合法律规定,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1月31日,原告刘冠权、被告万红光及案外人池玉树与青岛银行广西路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授信合同,约定三人作为联保体向青岛银行广西路支行申请最高授信额度800万元贷款,三人对联保体成员向银行借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分别向银行交纳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同时,原告刘冠权与配偶刘玉海、被告万红光与配偶祁润、池玉树与配偶陈春燕签署了个人联保授信申请及声明,承诺对单个联保体成员的贷款承担共同连带担保责任,其中被告万红光申请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00万元。同日,被告万红光与青岛银行广西路支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万红光的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1日。2013年1月31日,原告刘冠权依约将60万元存入保证金账户。2013年2月1日,青岛银行广西路支行向被告万红光发放贷款2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万红光未能归还借款本息,青岛银行广西路支行于2014年2月7日将刘冠权保证金及利息共618000元及80000元现金扣划用于归还万红光的欠款。本院认为,原告刘冠权与被告万红光作为联保体成员向银行贷款,被告万红光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刘冠权作为保证人代其偿还了借款本息,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刘冠权有权就代偿本息向被告万红光追偿。原告刘冠权称其与被告万红光口头约定按年利率24%支付代偿款项的利息,但未举证证明,本院按照年利率6%计算代垫款项利息。被告祁润作为借款人万红光配偶声明对借款本息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刘冠权要求其偿还代垫款项本息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万红光返还原告刘冠权代偿款项人民币698000元;二、被告万红光支付原告刘冠权以698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上述判决一、二项被告万红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祁润对上述判决一、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刘冠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64元,原告刘冠权负担2453元,被告万红光、祁润共同负担1161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万红光、祁润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洁人民陪审员  崔岩人民陪审员  王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薛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