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禹璐与梁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璐,梁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472号申请执行人:禹璐。被执行人:梁山。本院在执行禹璐与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雄剑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婕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