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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民终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梓安等与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梓安,李广忱,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16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梓安,男,1982年1月21日生,汉族,吉林市高新区宇捷商务宾馆业主,住吉林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广忱,男,1959年6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住所:吉林。法定代表人:钟志,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军,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银生,吉林勤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梓安、李广忱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吉高新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梓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梓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凤昌审 判 员  刘任成代理审判员  张利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