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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7102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潘明媚与广西跨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广西跨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明媚,广西跨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广西跨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7102民初742号原告:潘明媚,女,汉族,住南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兴,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跨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负责人:黄益敏、黄朝满。被告:广西跨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负责人:黄益敏、黄朝满。原告潘明媚与被告广西跨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广西跨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潘明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明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江宛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