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牛胜红与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胜红,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2执393号申请执行人牛胜红,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乡市,证件号码410702196005130037。被执行人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开发区金山办事处翟庄村委一楼。法定代表人赵杰。牛胜红与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64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牛胜红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牛胜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牛胜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志勇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荣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