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5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民初1452号原告:孙某甲,男,汉族,住唐山市。被告:孙某乙,男,汉族,住唐山市。第三人:孙某丙,男,汉族,住唐山市。第三人:孙某丁,女,汉族,住唐山市。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第三人孙某丙、孙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继承纠纷一案,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已生效的(2015)开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原告享有位于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后营村XX街X排XX号院内的两套房产中62.5%的份额,孙某丙、孙某丁、孙某乙分别享有12.5%的份额。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将位于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后营村XX街X排XX号院内的两套房产更名为原告名下,原告支付被告孙某乙所占份额的对价。本院认为,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生效的(2015)开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对位于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后营村XX街X排XX号院内的两套房产已作出分割。原告的诉讼请求系对诉争房产要求重新分割,系重复起诉。依照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甲对被告孙某乙第三人孙某丙、孙某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东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