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武汉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华乐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原武汉华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华乐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原武汉华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135-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才华街1号被执行人:武汉华乐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原武汉华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育才路311号美国新都市工业城镇19号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华乐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武汉华乐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原武汉华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冷水铺1栋1号8-14轴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07007353,建筑面积297.77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雨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