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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3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文相与汉源县九襄精仁农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相,汉源县九襄精仁农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3民初995号原告王文相,男,生于1991年4月24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王学举,男,生于1965年8月9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陈德刚,系汉源县宜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汉源县九襄精仁农机,经营场所:四川省汉源县九襄镇交通路北路。经营者杜朝英,女,生于1971年9月1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周德华,系四川螺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相诉被告汉源县九襄精仁农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文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由原告王文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曜耀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