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4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颜万来与杨爱明、杨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万来,杨爱明,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4执551号申请执行人颜万来。被执行人杨爱明。被执行人杨磊。关于申请执行人颜万来与被执行人杨爱明、杨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204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杨爱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颜万来借款本金169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在对杨爱明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杨磊承担保证责任。三、杨磊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爱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210元,由杨爱明负担。因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现因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新成立的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理过程中,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磊名下位于无锡市凤宾家园199-601的房产,万会进为共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地拥有抵押权,债权数额为65万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询主要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除被执行人杨磊名下有牌号为苏B×××××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鉴于上述房产有抵押无处置价值,车辆没有实际掌控不需要法院查封处置。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方案,本案实际执行到位2万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4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查封,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包征雄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蔡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蒋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