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4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张学伟与张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中止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伟,张道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4023号原告:张学伟。被告:张道亮。委托代理人刘义。委托代理人梁纹桦。原告张学伟诉被告张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相关证据需要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煜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