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2民初4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张学伟与张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中止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伟,张道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4023号原告:张学伟。被告:张道亮。委托代理人刘义。委托代理人梁纹桦。原告张学伟诉被告张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相关证据需要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煜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