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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素珍与李本艳、张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珍,李本艳,张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2582号原告:陈素珍,女,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雪梅,金堂县淮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本艳,女,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张巧,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何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全平,员工。原告陈素珍诉被告李本艳、张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陈素珍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素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陈素珍负担。审判员  王泽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唯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