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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奈曼旗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贾春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奈曼旗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春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2206号原告:奈曼旗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法定代表人:韩宝山,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力,公司员工。被告:贾春龙,男,52岁,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原告奈曼旗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贾春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奈曼旗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云廷审 判 员  韩国柱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花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