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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4民初1478号原告: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威尼斯花园27栋102室。法定代表人:于国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海滨,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243号。负责人:杨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凤,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卓越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朝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众卓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3,774.14元+3,193.61元)×80%=5,574.2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共计10,574.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2日,王宇驾驶保险车辆将行人郑桂兰、徐长玉撞倒致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调解赔偿郑桂兰55,568.04元、赔偿徐长玉24,334.17元。后到被告处理赔时被告扣除医药费6,967.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人保财险朝阳支公司辩称:原告已将理赔款全部打给本案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尚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基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原告在被告处为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00,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5月24日0时起至2015年5月23日24时止。2016年1月22日,案外人王宇驾驶保险车辆将行人郑桂兰、徐长玉撞倒至伤,王宇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郑桂兰、徐长玉前往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郑桂兰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后伤者与原告达成仲裁调解书,原告向郑桂兰、徐长玉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并向郑桂兰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被告在向原告支付理赔款时,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减郑桂兰医疗费3,774.14元,核减徐长玉医疗费3,193.61元,且未向原告支付郑桂兰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本院认为:第一,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00,000.00元),按照保险金额支付了保险费,被告为原告出具保单,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承担保险责任。第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时核减伤者郑桂兰医疗费3,774.14元、核减伤者徐长玉医疗费3,193.61元,共计6,967.75元。被告虽主张依据保险条款约定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但未能出示证据证明该条款已向原告明示,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按免赔率20%计算即5,574.20元(6,967.75元-6,967.75元×20),依法予以支持。第三、伤者郑桂兰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此款应由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综上所述,以上赔付款项共计10,574.20元,原告主张10,574.00元,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付原告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57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其方审 判 员  张 奇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