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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万宏兵与尤传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宏兵,尤传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2456号原告:万宏兵,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尤传真,女,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5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万宏兵诉被告尤传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万宏兵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宏兵负担。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允梁 更多数据: